一、税务登记变更所需材料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材料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情况材料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材料《税务登记变更表》。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表。
业主及法定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上名字。
其他通用材料材料《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变更后工商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如果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变更)。
自有房产(如果涉及相关情况):提供自有房产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二、税务登记变更流程
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核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
对变更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结果如果是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对符合变更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资料报送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请予以退回。